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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联发公司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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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联发公司的律师函

李宏伟是为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实践进行积极探索的民营企业家, 

河南联发公司创立的“双加模式”不应该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我们是河南联发公司董事长李宏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北京律师团的代理律师。现就河南省内有关部门针对“联发公司”封杀定性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和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发出呼吁如下,希望能够引起法学界的关注与重视:

“联发公司”从1994年开始,以“互助合作”、“股份合作”的形式,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原则,提出“公司+市民+农户”的“双加”经营模式,引入“城市农业”的概念开发农业生产。然而到2002年却被河南省有关部门以该模式为“非法集资”为由给予查封,董事长李宏伟被逮捕拘押,至今已近2年。这期间案子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2次被检察院退卷,目前,已成为严重违法的超期羁押案件。3月份,在省公安厅通报批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接过问下,李宏伟被释放,然而当天就又被郑州市公安部门违法集中关押。据办案单位讲,这一切都是省有关部门指令,他们也无能为力。我们对有关部门如此不正常的做法感到十分不解,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我们为此提出强烈呼吁。

 

一、“双加模式”本是被河南省政府肯定和推广的,现在全国依然存在,属于中央政府多次肯定的经营发展模式,如何却又被有关部门否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首先,李宏伟所提出的“双加”经营模式是已被中科院专家组和河南省委政研室共同调研并经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认可的;它不仅是当年李长春同志批示,在河南省全面推广的经营模式,也是97年全国“人大”、“政协”二会向全国推荐的经营模式,更是“十五”大报告中江总书记所说的“股份合作是中国人对世界人民的一大贡献”的具体实践。“联发”至今仍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大型省级“股份合作中心”。

其次,“双加”模式是国家今后的农业产业方向。近几年,中央政府经过认真的调研,面对至今仍是改革中主导思想最模糊,涉及对象最复杂和推动难度最大的农村改革,“三农”问题,再次认为“互助、合作”仍是过去和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出路之一,并以中央“1号”文件的形式,给予了明确肯定,这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了“联发”所实践“城市农业”的重要性。今年3月30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全体常委参加的有关农业发展问题新思路的集中学习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总结指出“今后农村问题更要着重利用城市优势进行城乡互动的新思路发展农业”,而会议的主讲专家就是参与“联发”经营模式调研的主要专家组成员之一的柯炳申博士。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给予了报道,这也是国家新的政策导向,而“双加”模式早已走在前面了。

第三,“双加”模式理应是河南人的骄傲。河南是我国最大的农业人口大省,是我国的缩影,在河南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河南特有的省情,“双加”模式有其特殊的贡献。李宏伟当年向省委提出并经李长春同志批示肯定的“双加”思路,即“在城乡人口互动中变河南人口、农业大省的不利为优势”的创新思想依然显得十分耀眼。“双加”思路清晰地认为,现在简单的提出将多少万的农民转移到城市来解决农村问题只是杯水车薪的片面认识,这仍旧是“农村包围城市”最终使城市也不堪负重的农业经济思路。而现在通过“联发”的实践及理论让人们知道“城市农业”是要把城市的外延扩展到农村,把农村变成城市的第一车间,最终完成“农民—工人—职员”的城乡一体化,走的是“城市包容农村”的全新思路。虽然都是城乡互动,但出发点不同,思路不一样,导致的结果也必然不一样。我们认为,这也许就是当年李长春同志和中央领导认可的根本原因吧。这一思路不仅是河南也应是我们这么一个农业、人口大国今后城乡改革的基本架构和思路之一。这一发展模式是河南的骄傲,理应在现任政府主导下旗帜鲜明地继续做下去,争取成为全国的表率和示范。这一思路的科技含量很高,如以它为发展思路可能将会带动河南经济乃至全国城乡经济发展的革命性变革,将不朽于历史。

 

二、河南联发公司本是朝阳产业、优质企业,却如何遭遇惨败;如果政府部门监控其资产却导致损失持续扩大,今后如何向投资群众进行交代。

“联发”的实践是成功的,就像当年河南省领导李长春同志在一次批示中所说的“联发”经营是“方向对头大有可为”。然而自从李长春同志离开河南后,“联发”就再也没有得到过政府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反而遇到的是对人员、资金长达4年的监控,直到最后封杀。“联发”不同于其它搞“期货”的真正集资公司,一经监控就马上垮掉,“联发”具有超乎寻常的顽强,整整坚持了4年,面对如此遭遇,即便是国有企业或银行也难逃厄运。4年的打压,致使“联发”许多优秀的项目无法完全实施,成了半截子工程,损失惨重,如“跨省收割”,“农资市场的修建”、“高科技园的建立”、“大粒樱桃园的栽培推广”、“鸿沟万亩旅游农业风景区的建立”、“18亿元农产品红酒定单的生产”等等,无不是在这期间夭折的。如果这些项目有一个能正常的完成都将会给“联发”及其合作者带来上亿元的收入,然而没有!即使在“联发”被封杀后依然还留有大量的半截工程资产,如药厂、土地。这一切都说明企业在所谓的监控下,完全失去了自主经营的权力,不能按照市场法则运行,“联发”的命运已不是“联发”和“市场”能决定了的,更多取决于政府行为!而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推卸与“联发”的关系,早于1999年就悄悄的将“联发”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不仅不向群众通报,进行正常的企业清算破产,而且还要求“联发”不许声张。在“联发”已实际失去了正常企业经营权力的时候,还逼迫“联发”进行还债,这近乎于迫害的行为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更有甚者,“两会”期间,代表们多次询问集资公司有关情况,均被告知在监控下安全运行,而事实并非如此,这无异于公开欺骗代表和广大群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是“联发”的,更是投资群众的,由谁来负责承担?今后如何向群众解释?

 

三、联发“双加模式”本是地方政府扶植的“试验田”,如果要强行定罪,有关部门无异于“自我毁誉”,并对赔偿、赔付投资损失也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我们将考虑以“联发”的名义替遭受损失的投资群众依法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

“联发”不同于其它公司,“联发”曾经是省政府公开号召群众参与的标榜企业,这一点证据充分。而且,就目前中央政策来看,李宏伟的“双加”经营模式也不是“非法”行为,而是中央今后的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所以,当年省委的支持没有错,更没有误导社会和群众,不正常的是河南省有关部门自己否定过去,强行把这一经营思路全盘否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如果说两年前这方面政策还十分模糊的话,那么在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的今天,还要以“非法”定性就显得极为不妥了。对此已不是李宏伟个人的问题,而是对中央政策的理解问题。将来一旦公开审理此案,实质上就形成了河南现任政府与过去政府之间的认识差异。“联发”本是原河南政府认定的“河南57强龙头企业”第一名,现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却委托人行给“联发”认定为“非法”,然而我们却又有省政府当年批示省人行认定其合法的批示文件,前后矛盾十分明显。因此,无论是小到具体的证据还是大到的政府的行为,省政府都推脱不了责任。在今后的庭审公开辩论中,这些政府的有关文件,也将可能被法庭作为证据公开质证。既然是公开审理,就必然会经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开发布,迅速传播。将来,如果罪名成立,就意味着以前历届省政府的支持都是错误的,而且对群众进行了误导,同时现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由于监控不力、采取措施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从法理上是毫无疑问的。据了解,省有关部门一直以“稳定”为名,不让媒体介入,由此看来其实质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愿公开澄清事实,承担相应责任。相信有关部门如能像其它发达城市(如重庆)处理这类事情一样,公开承担相应责任,不仅不会影响稳定问题,而且还会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只要公开进行审理,追求公正的新闻媒体就一定会介入本案。去年,我们在代理河北某县,一个类似“联发”的民营企业“集资案”的过程中,激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讨论,“三农”问题和民营企业的命运再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中央电视台全程摄制了庭审过程,并在晚间新闻中予以播出。相信李宏伟这一中科院特聘农业研究员的命运,及“联发”这一涉及到省级政府和中央现行政策等问题的事件,早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旦公开庭审,多项热点必将引起轰动,成为法律、新闻、农业等部门评论的广泛话题,同时在争取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候,也必将引起西方媒体的关注。作为遭受损失的投资群众也必然会清楚“联发”的失败真相。而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有影响、有价值的典型个案来影响和推进中国金融体制的革新。应该说如果这一案件能够公开审理,应该是一件触动我国金融旧体制,公开暴露一些改革深层次问题的一个重大事件,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作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面临着尴尬和被动的境地,即使政府部门能干扰地方司法,事非曲直也必然会有公论。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从法律角度,我们不能不据实反映真实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后果,以引起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以尽早作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为了我们的当事人免受不公正的刑罚,也为了维护河南省对外经济发展的良好形象,我们希望省政府有关部门能实事求是地看待“联发”问题。“联发”行为本身是一种“合作投资行为”,这是政府及各界早已论证认定的。因此,既然是合作就会有失败的“风险”,这无论是在“联发”给政府的报告上,还是与合作人签订的具体契约上都写的很清楚,即“风险共担,利润共享”。虽然,目前一些投资人可能还不能完全理解这一点,但就像证券市场的发展一样,它的成熟同样是伴随着不断的“风险”教育成长起来的。并且,既然中央政府鼓励发展“合作”行为,那么今后这种风险还会依然存在,因此,这种教育越早越好。短期看是改革的阵痛,而政府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也理应按“公司法”、“破产法”原则行事,遵守市场规则,不必非要按传统思维强行定罪处理,否则不利于今后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在河南这一思想观念相对比较传统的中原省份,我们并不奢望有关部门会把李宏伟当作功臣释放,但省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开明地认识到,他决不应是一个罪人。李宏伟至今已被羁押了两年多,他患有严重的疾病,如果现在还不能马上获释,就应依法先行“取保候审”;“联发”公司的债务应纳入到“公司法”、“破产法”规定的范畴内清算兑付处理,同时李宏伟本人也多次表示,如能给他2-3年的时间,他将以今后个人的经营成果偿还这一切所谓的损失。现在,我们对具体办案单位对律师的冷遇和搪塞感到失望,因此也期望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进行直接沟通,以期达到更好的“双赢”解决方案。近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南方城市一些所谓资不抵债的“集资”企业处理情况,以政府强令其“破产”而告终,而并没有采取刑事手段办案。5月6日新闻报道了胡锦涛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一再强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对此,我们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过问此事,并希望河南现任政府有关部门能秉承当年省委领导同志最后一次给“联发”批示中所讲 “对联发这样的龙头企业要大声疾呼,促其长大”的这种科学的、独到的发展眼光,总结“联发”经验,以尽早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和党中央所期待的城乡互动一体化的战略大业。

 

 

       本案代理律师:京鼎律师事务所   张星水

                           二OO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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