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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鼎代理“尚珍Shangzhe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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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鼎代理“尚珍Shangzhe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原告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9031390号“尚珍”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33439号《关于第29031390号“尚珍Shangz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面包; 米果(膨化食品); 蜂蜜; 甜食; 燕麦食品;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 糕点; 食用淀粉; 谷类制品; 生面团; 食用冰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月饼;馅饼;糕点;面包;咖啡饮料;蜂蜜;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引证商标四:

核定使用商品:饺子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33439号《关于第29031390号“尚珍Shangz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所律师代理原告赢得本案胜诉。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商标局于2019年9月13日发布第166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核定使用在“月饼;馅饼;糕点;面包;咖啡饮料;蜂蜜;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全部商品项目上被依法撤销,商标商三字[2019]第W023021号。在本案审理时,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饺子”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全部商品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33439号《关于第29031390号“尚珍Shangz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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