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近期代理了两个民商事仲裁案件,一个是国际民商事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近六千万,另一个是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一千二百万。两个案件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现两个民商事仲裁案件都在仲裁程序中。仲裁中,无论是双方选定的仲裁员,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在法律和经济以及外语方面的专业性肯定毋庸置疑。仲裁规则“一裁终局”的高效性,在当今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长与法官员额制矛盾的背景下,显得尤其具有优势,还有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和仲裁秘书沟通顺畅及时,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这些都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裁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和途径的有利方面。
本文想谈谈在民商事仲裁案件代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我们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问题。
先和大家介绍下我们代理案件的背景:我委托方是一家新兴的极具发展潜力的优秀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企业产品市场销售前景很常好,在当地非常有影响力。日益发展壮大的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时,申请人作为业界有名的资本管理公司和我委托方签订了投资协议。投资完成后,2019年金融市场风云变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其设立的其他公司因P2P之事被刑事拘捕。申请人虽然还在正常经营,但急于资金回笼,向我委托方提出要求公司股权回购,由于回购方案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依据签订的投资协议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我委托方支付一千二百万余元的回购款。
北京仲裁委受理后,我委托方无意中查询到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查封冻结,虽然查封冻结股权没有给我委托方带来实质性的不利后果,但可能在投资公司股权的其他股东中产生极大的信任危机,我委托方一时陷于被动。我们作为代理人立即和北京仲裁委联系,得知前因后果,申请人曾两次通过北京仲裁委向我委托方所持股权的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股权查封冻结,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查封冻结我委托方所持公司股权的裁定并予以执行。由于我委托方未收到查封冻结的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我们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两份文书进行送达,在收到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后,我们立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的规定对中院作出的查封冻结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对执行的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依据这个法律规定,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由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我委托方所持有股权的公司所在地是某某县,显然当地中院采取的查封冻结股权的保全措施属于管辖权错误应予以撤销,我们前往当地中院递交材料进行交涉。正是因为律师和委托方的不懈努力和据理力争,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上述裁定书都予以撤销,同时将我委托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解封解冻,我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我委托方利益,并取得阶段性胜利。
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权利,但法律也赋予了作为财产权利人即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去积极应对解决,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竭力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最好诠释。当地中级法院在知晓执行错误后及时撤销,没有造成我委托方的不利影响的扩大化也使我们感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