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龚某、杨某等24人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周敏,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复议要旨】
征收基本农田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行为。
【基本案情】
根据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苍南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该县龙港镇水深垟村、西河村、西桥村、三垟村集体农用地20.6999公顷(耕地20.1015公顷),作为该公司纸塑包装印刷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
2005年8月8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水深垟村、西河村送达并张贴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征地有关事项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日,苍南县征地办公室分别与水深垟村、西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载明拟征土地现状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进行了勘测丈量。依照《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的规定及两村实际,被征地农户青苗补偿的数额根据土地承包证记载面积计算。2005年8月15日、18日,两村分别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拟征地相关事宜,并分别形成了《苍南县土地征收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单》,申请人对上述会议纪要不予认可,但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机关举行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听证会上,证人对上述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指证认可。
2005年9月19日,苍南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纸塑包装印刷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同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5]第1028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该项征地涉及水深烊村集体土地0.3596公顷,涉及西河村集体土地5.7935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依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的《龙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本案被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原涉及的基本农田被调出。
申请人对浙土字A[2005]第10289号批复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本案征地涉及基本农田,被申请人超越职权;征地前存在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2013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浙土字A[2005]第10289号批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裁决。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浙土字A[2005]第10289号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因涉案土地已经建设,如果作出撤销决定,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故确认浙土字A[2005]第10289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水深祥村、西河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